尊敬的委托人:
银杏环球旗舰1号B类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码:SCN414)成立于2018年03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定向投资于“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主要投资于“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闲置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
在“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间,“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无需另行征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但“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上调基金费率的,应将调整事项通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认可该调整事项,应在本基金的下一个开放日(临时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则视为同意对该调整事项。
鉴于资管新规关于混合类基金的规定,“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对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做了如下修改:
修改前的投资范围: |
修改后的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包含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债券回购、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以及券商的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沪港通、深港通、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投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
1、权益类: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沪港通、深港通、中国存托凭证(CDR)、股票型公募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 2、固定收益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性银行债、可转换债券; 3、现金管理类: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不含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基金; 4、场内衍生品:股指期货; 5、场外衍生品:以证券公司为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
修改前的投资限制: |
修改后的投资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必须有托管机构; 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3) 本基金不得投资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发行的非证券类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1、本基金不得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3、本基金不得投资除可转换债券以外的信用债券; 4、本基金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成本价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单一股票(A+H股合计)的数量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4.99%; 6、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合计不得不得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20%; 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 8、禁止投资“*”、“S”、“ST”、“*ST”、“S*ST”及“SST”股票; 9、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单一股票的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全部创业板股票的成本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10、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单一股票的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全部科创板股票的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11、不得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限售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得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2、股票、股指期货净敞口(股票市值加股指期货多单市值减去股指期货空单市值)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20%到100%; 1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若没有债项评级,则按照主体评级进行风控; 14、不得投资于民企债(以wind公布的发行主体为准); 15、不得投资于钢铁,煤炭,水泥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债券; 16、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成本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超过10%; 17、投资于同一发债主体的债券的合计成本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 18、投资于债券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19、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市值计算)。 20、每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持有的股票比例应符合本基金股票投资限制的约定; 21、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成本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货币基金、沪深300指数基金、交易所指数ETF基金不受此限制); 22、投资于单一衍生品品种对应单个标的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成本计算); 23、投资于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成本计算); 24、本基金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私募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执行,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若法律法规和证券经纪商要求调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经纪商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5、本基金参与的收益互换多头合约及空头合约交易名义本金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成本计算); 26、按市值计,本基金投资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0-80%(不含,以市值计算占基金净资产占比),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0-80%(不含,以市值计算占基金净资产占比),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按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总额之和与空头合约价值总值之和的市值计算)为0-80%(不含,以市值计算占基金净资产占比)。(基金委托人已经知晓且确认:本条投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2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及债券合计投资额(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8、投资于一家公司所发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投资额(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对“银杏环球旗舰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的修改,使得本基金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运作没有实质影响。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认可该调整事项,应在本基金的下一个开放日(2019年12月31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则视为同意对该调整事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银杏环球资本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银杏环球资本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银杏环球资本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我确认我或我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而且同意接受上述 所有条件和条款。 我或我所代表的机构不是一名“合格投资者”,或者我/我们不同意接受上述所有条件和条款。